{{ $t('FEZ002') }}市立嘉義國中|
主旨:函轉公務人員為刑事訴訟程序之自訴人及告訴人,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生效後,得否申請輔助律師費用及其請求權時效如何起算一節,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年5月14日公地保字第107000548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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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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