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嘉義國中|
主旨:教育部函以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73條第1項所定請求權時效之適用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28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32922A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退撫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後,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之請求權時效,以及資遣給與及離職退費之請求權時效,請依該部函示辦理。
三、檢附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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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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