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嘉義國中|
主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業經總統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8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793號函辦理。
二、旨揭退撫條例除第8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7年7月1日。上述先行施行之第8條第4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及第69條(退休教職員或遺族等得開立退撫給與專戶)規定部分,相關配套措施請依該部函說明辦理。
三、該部為利教職員了解本次年金改革對其退休所得及退休條件可能之影響,業建置「退休教育人員退休所得試算器(支領月退休金)、「退休教育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支領一次退休金)」以及「現職人員退休所得及起支年齡試算系統」等試算系統,並已刊登於該部人事處網站「年金改革專區」(https://depart.moe.edu.tw/ED4200/Content_List.aspx?n=77BFFB1DD55D1945),供外界參考運用,請善加利用。
四、檢附該部原函影本、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選擇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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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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