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嘉義國中|
主旨:
有關電子煙等非法菸品業者疑有進入校園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2年11月22日國健教字第1120761308號函辦理。
二、近年查獲非法菸品業者疑有進入校園,以傳銷方式吸引學生加入網路社群,並推廣青少年從事販售、廣告、展示、使用電子煙等違法菸品,上述行為皆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之規定。
三、上述行為罰則如下:
(一)製造、輸入(一般民眾):5萬-500萬。
(二)廣告、傳播、刊載(一般民眾):20萬-100萬。
(三)販售、展示:20萬-100萬。
(四)供應:1萬-25萬。
(五)使用(任何地點):2千-1萬。
四、建請貴校運用集會、電視牆、跑馬燈等各式管道加強宣導,強化學生對法規的認知,避免學生違法。
五、貴校如查獲上述違法行為,惠請將相關事證移送本局查處,共同守護學生身心健康。
{{ $t('FEZ003') }}2023-12-11
{{ $t('FEZ014') }}2024-07-31|
{{ $t('FEZ004')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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