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嘉義國中|
主旨:
對於近年疑有菸(煙)品業者以學生為促銷對象等情事, 請各校持續依「菸害防制法」落實防制工作,並將學生取 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本府衛生局查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169426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已自112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 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 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 件。
三、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 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 社群等。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請依「菸害防制 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 計畫」所列建議做法,持續落實防制作為,例如:
(一)研訂宣導方式與管道,向學生及所屬人員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所訂類菸品管制規範,並可考量將類菸品之 外型辨識納入未成年學生家長之宣導事項。
(二)透過巡查、提供師生反映管道等方式,維護校園無菸環境,如發現有學生使用類菸品等情事,除依校內規範實 施戒菸諮商輔導與轉介外,建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 源資訊送交本府衛生局查處。
四、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 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 /2020health),以及「健康九九」網站(https://gov.tw /qsd)。
公文解釋:
1.未滿二十歲之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吸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2.未滿二十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 $t('FEZ003')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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