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嘉義國中|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職場霸凌」之用詞定義,將涉及「同事間」、「主管 與部屬間」(含同單位或不同單位、下屬對上級、個人或 集體),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所遭遇職場霸凌事件, 且有人際間互動之不當摩擦或情節嚴重等行為發生者, 均予納入規範。
二)確保本府於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過程,符合客觀、 公正、專業及性別比例原則,組成職場霸凌申訴評議委 員會,並納入外部專家、學者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且明訂委員任期及決議程序。
(三)為縮短調查時程,將調查結案時程縮短為一個月,必要 時經同意始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 (四)新增對於申訴案件決議成立或不成立之處置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得作成適當處置之建議及改善措施,同時課 予各該單位檢討相關人員之責任。 (五)為避免申訴人及相關人員畏於申訴或影響案件調查,新 增不利處分禁止之規範。 (六)新增附件三-本府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二、另重申本府各局處長及主管人員,均需秉持理性溝通,不應該有辱罵、霸凌等情形發生,並落實公務人員的心理輔導相關機制,營造合理的工作環境,避免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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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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