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嘉義國中|
一、市府為保障所屬公教人員健康權,創造健康永續新職場,並為強化公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之意願,修正「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第2點、第3點及第5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二、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編制內未滿四十歲之外勤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之次數及基準上限,並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強化公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之意願,刪除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人員凡經本府核定得申請當年度健康檢查補助,而未於當年度完成受檢核銷程序者,次一年度亦不得請領健康檢查補助費用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明確補助年度內職務異動人員類別,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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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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