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嘉義國中|
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不得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之規定,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修正,將援引條次修正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國語文能力測驗為符合素養導向多元命題方式,增列非選擇題題型;另符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將「作文」修正為「寫作」,使其用語一致。(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暫准報名定義及明定上傳相關證明文件為報考人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並增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之對應條款。(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考量身心障礙報考人實際需要,將合理調整納入考試服務提供之精神,以確保提供之考試服務措施符合個別化差異。(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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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12-26
{{ $t('FEZ014') }}2026-01-25|
{{ $t('FEZ004')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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