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嘉義國中|
一、市府修正所屬各級學校校(園)長及教師出勤管理相關規定1案,修正規定如下:
(一)修正110年1月15日府教課字第1101500838號函說明二(六)之比照規定條文為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行政人員出勤管理要點「第9點第2款」(原規定為第9點第1款)。
(二)修正校(園)長請假(含出差)超過1日,除特殊緊急情形外,應於5個工作日前報經本府核准(原規定為3個工作日前)。
(三)修正校(園)長離轄報告單。
(四)校(園)長休假出國應於3週前函報市府辦理。
二、另考量代理教師權益,本市所屬公立學校代理教師接續聘期,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4年1月1日以後者,於原服務嘉義市所屬公立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假,比照專任教師規定,補休假期限由1年延長至2年。轉任學校且年資銜接者,亦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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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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