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嘉義國中|
一、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年2月11日陸法字第1140400131號函,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即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喪失擔任公職權利情形,亦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
二、陸委會函請各機關協助宣導現職軍公教具結之對象,尚應包含各機關(構)、學校現職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以及政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
三、市府114年2月25日府教課字第114530679號函請各校現職所有受僱人員填寫具結書,並於文到2週內具結完竣;請同仁於114年3月7日前至人事室填寫具結書。
{{ $t('FEZ012') }}
{{ $t('FEZ003') }}2025-03-03
{{ $t('FEZ014') }}2025-12-31|
{{ $t('FEZ004') }}2025-03-03|
{{ $t('FEZ00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