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嘉義國中|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第38條規定,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計算基準: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二、進用不足額處理規定:
(一)不足額繳費:依上開規定應進用卻未足額進用者,依身權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需繳納差額補助費,費用以差額人數乘以月基本工資計算。
(二)無正當理由違法懲處:公務員執行職務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1項規定,依身權法第102條第2款規定應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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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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