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嘉義國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114年6月18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1514A號令修正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申請教師證書應檢具之英文姓名佐證資料,另於申請第二張教師證書者,得以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起核發教師證書之影本為佐證資料。(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
(二)定明申請第二張以上教師證書者,得同時申請註記次專長,另將現行條文所載日期「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修正為「本辦法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發布生效之日」。(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三)修正教師證書審查會委員聘任方式,召集人以外之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聘(派)兼之。(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增訂不得發給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之消極條件。(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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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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