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嘉義國中|
一、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
(三)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二、適用對象: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9-30|
{{ $t('FEZ005')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