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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立嘉義國民中學

公告訊息

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 $t('FEZ002') }} 市立嘉義國中|


一、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二、爰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依函得於114年9月24日起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教職員如有前揭年資,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人事室辦理改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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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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