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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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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號令修正發布,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3條: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
(二)第4條:為期明確,酌修二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一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
(三)第5條:增訂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三日之相關規定。
(四)第6條:為期明確及避免適用歧異,酌修聘用住院醫師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
(五)第9條:本辦法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自11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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