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嘉義國中|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學年度徵選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規定及資格條件,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該署108年6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64664號函辦理。二、為辦理該署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該署規劃於108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一)教師資格: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二)商借期限:108學年之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三、商聘期間至少1學年,請貴校應併同考量校務運作需求再行薦送;若有意薦送者請於108年6月17日前填妥履歷表報府薦送。四、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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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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