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嘉義國中|
轉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解釋令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3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20530C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令釋重點摘錄如下:
(一)公立中小學校編制內之合格有給專任教師於任職前擔任代理教師之年資,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休假年資。
(二)該部104年9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19125號函,自107年3月5日起停止適用;惟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原依上開函釋規定已併計休假年資,如續兼未中斷者,或爾後未續兼,嗣後再兼任行政職務者,仍予維持。
{{ $t('FEZ012') }}
{{ $t('FEZ003') }}2018-03-08
{{ $t('FEZ005') }}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