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嘉義國中|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07157號函辦理。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範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不論行為人年齡,實施詐欺或幫助詐欺行為,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民法第187條對於限 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另規定法定代理人之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依民法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內容,第12條規 定民法上成年人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意即實施詐欺或 幫助詐欺行為時,未滿18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其 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滿18歲者,為完全行為 能力人,將獨立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因應前揭民法第12條修正案於112年1月1日起施行,請各校 利用各種犯罪預防宣導機會,參照政府法治教育資料(如 法務部-「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專區」(https://topics.moj.gov.tw/33020/)向學生宣導擔任 詐欺犯罪共犯之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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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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