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嘉義國中|
主旨:本(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除第4 條第1項第4款、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外,其餘條文 自112年3月22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43877號函辦理。
二、旨揭「菸害防制法」條文涉各級學校之重點,包括全面禁止類菸品(電子煙)、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加熱式菸品),提升禁菸年齡至20歲、違反者需受戒菸教育,以及 增列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等。
三、上述條文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為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請學校透過跨處室合作持續推動類菸品、指定菸品防 制措施,辦理戒菸教育與輔導及校園禁菸環境維護工作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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