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嘉義國中|
一、各機關(學校)如於事後始知悉受考人於過去考績年度內有性騷擾、職場霸凌等違法失職行為,經調查屬實後擬予懲處,仍請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號令等相關規範辦理辦理。
二、另以不同懲處處分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有所區別,是實務執行時機關應先按行為人違失情節擬議適當之懲處處分,據以確認是否仍在各該處分之懲處權行使期間後,處理如下:
(一)擬予一次記二大過處分者:以該處分並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應即時核予行為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
(二)擬予記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者:
1、如經確認尚在懲處權行使期間內,應即時核予行為人適當之平時考核懲處。
2、如經確認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而無法核予懲處,參依銓敘部109年4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94924997號函,機關得於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內,本於權責主動撤銷重辦該等人員10年內違失行為事實年度之年終(另予)考績或撤銷其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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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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