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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立嘉義國民中學

教職員公告訊息

轉知教育部令釋「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t('FEZ002') }} 市立嘉義國中|

教育部令釋「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叙一級薪級。其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叙辦法第3條第1項第9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認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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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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