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嘉義國中|
教育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因應作為及檢核表,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學校於確認教師工會有協商資格後,須於10日內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時限,以縮短通報時間落差,預 留後續各項作業時程;且學校免再於通報時副知該部。
(二)基於誠信協商義務,新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接獲學校 通報時,應先協助檢視協商內容之提醒(違反法規者, 不得協商;如屬須修正法規事項,宜以修正法規辦理; 如有適用法規疑義,應預留時程主動函詢法規主管機關 釋疑)。
(三)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學校免於通報時副知該部,修正 由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先行對協商內容進行檢視、 明確函復學校行政指導意見,此時再將行政指導意見一 併副知該部。
(四)為瞭解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實際核可學校簽訂之團體協 約內容,以作為法規研修之參考,爰新增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於核可學校團體協約時,須副知該部,併附核可之團體協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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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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