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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立嘉義國民中學

教職員公告訊息

轉知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

{{ $t('FEZ002') }} 市立嘉義國中|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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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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