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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立嘉義國民中學

教職員公告訊息

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

{{ $t('FEZ002') }} 市立嘉義國中|


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
二、茲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之社會發展趨勢,營造友善職場,爰研修本辦法適度放寬相關規定,共計修正3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5條: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並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僅得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之規定。
(二)第6條: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三)第9條: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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